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注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合伙企业注销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5*、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五、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的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第4项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第5项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第6项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