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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网提供:外资合伙企业、注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注销服务。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七月 27th, 2010 Posted in 合伙企业注销, 外资合伙企业 Tags: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注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合伙企业注销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5*、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五、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的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第4项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第5项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第6项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七月 27th, 2010 Posted in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什么是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阅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Ream more »

有限合伙企业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合伙人中其中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交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当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备条件。 Ream more »

合伙企业解散

七月 27th, 2010 Posted in 合伙企业注销 Tags:

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清算

七月 27th, 2010 Posted in 合伙企业注销 Tags: ,

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天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5)分配利润。
    4.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原普通合伙人继续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七月 27th, 2010 Posted in 合伙企业法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在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 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赔偿。

(五)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润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伙企业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藏、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合伙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占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四十七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章登记程序
第七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Ream more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Ream mor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Ream more »